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2018/11/26 9:35:57 1917

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暂行规则》,完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是指在具体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使用部门(单位)通过评审考核软件,按照相关评价指标对使用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具体评价考核。

使用部门(单位)是指组织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

第三条 评价指标。指现场监督人员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的要素。(满分100分)

1.评审工作纪律。指是否严格遵守招标人有关评标工作纪律,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满分10分)

(1)按时参加。指已接受邀请,是否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或中途终止评审。(满分2.5分)

(2)关闭通信设备。指评标时不能开通任何通信设备,不得与外界发生联系。(满分2.5分)

(3)持证上岗。指是否出具有效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满分2.5分)

(4)保守秘密。指评委所用资料是否带离评标现场。(满分2.5分)

2.评审业务水平。指在实际评审中,是否能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了解掌握市场行情,正确理解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并能熟练应用。(满分20分)

(1)认真研究采购文件。指是否了解熟悉采购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审标准、评审方法等。(满分10分)

(2)系统评审比较。指是否根据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满分10分)

3.评审准确率。指在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平台下是否对投标文件中的要求准确掌握,评审依据是否正确、可靠,按质完成评标工作。(满分50分)

(1)认真初审。指对投标文件是否认真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初审。(满分10分)

(2)严格执行评审依据。指评标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满分10分)

(3)独立提出评审意见。指评审过程中是否能够客观评价投标文件,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按规定需以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满分10分)

(4)评分分值正确。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各评审人员评分表中每一评分因素分值是否在规定区值内;客观分值是否有明显偏差;各评审人员汇总分值是否正确。各评审人员对单个供应商的评分是否偏离评审小组平均分值±8%。(满分20分)

4.职业道德。指在政府采购评审中是否能以客观公正为行为准则,认真履行职责。(满分20分)

(1)廉洁自律。指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满分5分)

(2)客观公正。指评审人员是否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没有倾向或歧视现象。(满分5分)

(3)认真解答咨询和质疑。指是否按规定,认真解答评审工作中有关的咨询和质疑。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是否能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满分5分)

(4)接受监管。指是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满分5分)

第四条 评价方法。指按照“一标一评”的方法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奖惩机制。指在评标活动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考核表》(见附表)上的各项评价指标实行百分制打分,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将其记入专家管理档案。年度建立通报制度,通过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较好的,颁发优秀证书;评定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